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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来源:web  时间:2018-03-19 12:54:34

  小编(上海总部)为您解答: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印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同意企业法人开业的文件;

  5、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7、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8、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项目,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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