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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子商务公司条件及所需要材料

来源:web  时间:2018-03-19 18:52:06

  注册电子商务公司条件及所需要材料

  (一)名称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对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同);

  2、具有5 家电子商务子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以上。

  (二)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电子商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电子商务研发集团;

  2、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拥有3个以上电子商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集团;

  3、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电子商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集团;以上所称“专业”是指:其经营范围仅从事电子商务研发业务,不兼营其他。“现代服务业”

  包括:

  (1)生产服务业,即为制造业配套的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服务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

  (2)新兴服务业,包括信息服务业、大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产业;

  (3)传统服务业,包括现代商贸业,居民服务业。

  (三)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集团登记机关与集团名称核准机关不一致时,应提交《集团名称预先核

  准通知书》。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四)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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