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优惠:
国务院批淮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②第三产业企业减免税优惠;
A.对科研学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B.对新办的独立核算和从事咨询业(包括剩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
C.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D.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外贸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③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减免税优惠: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一律交纳企业所得税。遭受风、火、水、地震自然灾害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
A.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所得税3年。
B.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的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⑤校办企业减免税优惠:
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办公厂,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⑥福利生产企业减免税优惠:
民政部门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以及街道办的工厂从事劳务、饮食等纯劳力性业务的企业,及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优惠:
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8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⑨乡镇企业减免税优惠: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