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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的知识

来源:web  时间:2018-03-19 19:36:26

一、投入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应与生产经营范围相符
  验证时要考虑企业章程或营业执照中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核查其投入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是否与生产经营范围所需相符,如果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严重不符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即使股东之间认可且订有,一般也不能作为出资。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也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即投入的实物资产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必不可少。


  二、实物资产、的评估范围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有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笔者认为,并不一定所有的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都必须进行评估,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无形资产出资,不管是国有资产还是非国有资产,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要经过科技部门确认。因为这一类资产价格难以确定,如果直接以股东认可的协议作为出资依据,容易导致虚假出资。
  2.以非专用设备出资,如果购置时间短,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变化不大,可直接以发票和股东认可的实物资产出资协议等作为验资的依据,不必进行评估。
  3.以非专用设备出资,如果购置时间长、物价指数变化较大时,必须经过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验资的依据。
  4.实物为专用设备或进口设备,结构复杂、技术性强,价格难以确定,不论购置时间长短,都应经过评估。

  三、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应限制在一定比例
  《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1997年7月4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35%。对于以实物资产出资,《公司法》没有就出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我认为以实物资产出资也应符合一定的比例,因为一个企业要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多种要素资产的最佳配置,不能全部为流动资产,也不能全部为固定资产。这样使企业能保持一个良好的资产结构,可以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降低风险。

  四、评估业务与验资业务应分离   
现实中,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评估、多由同一家事务所,甚至同一注册会计师完成。特别是那些未设专门评估部、验资部的小事务所更是如此。因此,有的事务所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或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出现低价高估或者先验资再根据验资需要去评估的情况,使评估程序形同虚设,增大了验资的风险。如果评估与验资由两家不同事务所去做,评估与验资的风险由两家不同事务所承担,或者由同一家事务所不同人员分别担任评估与验资,这样就会减少弄虚作假的可能性,降低验资的风险。
  办理如下:
  1. 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 起草,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现金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3. 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4. 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5. 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酱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
  6. 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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