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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答

来源:web  时间:2018-03-19 19:41:08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此地税部门针对软件企业比较关心以及容易疏忽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归纳,并根据相关政策作以解答,希望能帮助软件企业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问:企事业单位购进的软件可否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所得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作为应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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