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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清缴还剩10天,你准备好了吗?

来源:web  时间:2018-03-21 13:36:09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请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问:企业在2017年度因发生销售折让将2016年度开具的发票做红字冲减,应如何调整收入?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即可。

  请问: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请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问:我公司租入一套写字楼,签订的租赁合同上分别记载了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理费是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请问管理费是否需要并入到租金缴纳印花税?

  回答: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由于物业管理费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的征税范围,因此,该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上记载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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