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其它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