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十条股权强制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条款分类】属于强制性条款
【制作要点】此条款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强制性规定,不得更改。
【条款范例】
上海注册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