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类:一是公司注册后的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在于:
(1)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它与有关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它在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应归属于国家,机关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也不对自己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国家应对些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机关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如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或交通工具等,便是以法人的资格进行活动的,这时它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机关不能进行与行合职权无关的商品经济活动,否则应视为超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违法行为。
(3)《民法通则》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是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而来,它主要用于参加各项必要的民事活动。机关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的独立经费给予偿还。(4)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它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助性质。事业单位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们的独立经费负清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判决书之日 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它们具有以下特点:(1)在符合我国法律精神的原则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结合而成;(2)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建立团体财产和活动基金,这些财产和基金属于社会团体所有,除依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外,应以此担负其债务责任;(3)各成员参加本团体事务的管理工作;(4)总会均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在其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区进行活动。社会团体因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基金,并且在完成自己任务的过程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它们都是法人。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法人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和外资参与方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二是根据企业的结合形式,将企业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又分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因此,它首先是一种经济组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其次,这种活动的直接目的是营利,即以较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企业法人是法人中数量最多、参与民事活动最为经常、财产流转数额巨大的一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
作为一个企业法人,除符合法人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一些特殊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特殊条件是:
(1)企业法人必须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上的财产。企业法人是专门从事生产经帕克活动的,其享有的财产权利和承担的财产义务数额往往较大,因而法律对它的资金数额的要求也就比较严格。其具体数额,由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2)企业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组织章程。这种章程是企业法人赖以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其内容一般包括企业法人成立和活动的目的、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权限、业务活动的范围和原则、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并或解散的规定等。组织章程的制定有助于规范或约束企业法人的活动,也有助于国家有关机关对企业法人的管理和监督。
(3企业法人必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这是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只具备上述三方成的实质条件,而未经核准登记程序,仍不能成为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由于其具体组织形式或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有的具备法人条件,有的则不具备法人条件。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如合伙式的合作经帕克企业和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外资企业等。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具备法人条件,并且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才可以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