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所谓营业权,是指公司合法地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
关于公司的营业权之取得,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由于上海公司注册不是登记事项生效的要件,而只是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已。换言之,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即使不进行设立登记,公司也可以成立,也可以具有营业权。如《瑞士债务法》779条的规定即是。一旦进行设立登记,则法律不仅继续肯其对抗力,也继续确认其营业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采登记抗主义的国家,设立登记也具有对公司营业权的确权效力。在登记要件主互义的国家,则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唯有经设立登记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我国《公司注册管条例》第3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注册上海公司机关登记的,不得墩公司名义从事经活动。”因此,在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获得营业权是设立登记的直接效力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