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非法人制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
一、上海公司注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是指经登记机关登记,受外国企业委托或委派代表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由该外国企业任免和撤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1.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2.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负责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负责人是指经登记机关登记,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委派,代表该外国企业行使职权的项目负责人。其具体负责所从事项目活动的经营管理,由该外国企业委派和撤换。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程序等与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规定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