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个共同成立某公司,股本结构分别是60,30.10,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因为公司属于轻资产类型的,前期的运营不需要投入太多资源,而且注册公司是由于国家法律规定,不再是实缴制,以认缴制的形式。所以按照三人的实际持股比例,ABC三人的认缴金额分别是60万,30万,10万。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人的实缴金额分别是6万元,3万元和10万元,公司经营半年后,因B个人的缘故,要退出公司,现将个人持股30%转让给C,但是在拟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却出现了问题。
1、 是按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还是按60万的价格转让?
2、 如果按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怎么来规避B其中的风险?
3、 如果按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怎么来规避C其中的风险?
最后A做为大股东,通过朋友找到了我们,让我们帮忙来拟定这份协议,如果能做到双方的风险规避,其实这其中主要涉及到的风险在于
1) 如果按6万元的价格转让,B认缴的60万,还有54万倒底是由B还是由C来承担,按理说应该由C来承担,如果协议中不做条款约定,C会说,我是6万元买的30%股份,我都买了呀,我不承担。B会说,我已经做股权转让了,那和我也没什么关系。
2) 如果是按60万价格转让,那C是应该给B60万还是给6万呢,如果给60万,可是实际中B只出了6万,那不是多给了吗?如果给6万,可以标的价格是60万,如果后期公司需要补足54万的认缴金额时又该找谁?
这种情况实际是叫做“瑕疵股权”转让,司法实践中,瑕疵股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以及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资金等形成的出资瑕疵股权;二是股权被用于担保、或者被查封、或者公司处于破产、关闭、清算程序中,股权的存在受到威胁,股权因而具有特殊的权利瑕疵。瑕疵股权纠纷主要发生在第一种情形。
以前注册公司时是需要验资的,所以就需要各出资方按实际比例出资,但是后来国家法律做了修改,注册公司时不再需要验资,那么以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这种股权转让的问题,就容易出现这种纠纷了。因为注册公司根据你注册的主体不同,对应该的注册资本是不一样的,比如以山东打头的,最低是300万,但是很多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是不需要用到300万的,一开始也就不会想着大家都拿出300万来。
那么问题又来了,到底这300万最后要不要出?这种股权转让应该怎么规避风险?
这300万是要出的,只不过在公司章程中会有约定,认缴完毕的时间是多少。资金也可以用以后公司所得利润进行填充,不需要自己提前往里先垫钱。
从我们股权咨询师的角度同时也结合律师的法律风险,建议ABC的这种情况,C可以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B所持30%的股份,但在协议中加入这样的条款:“B向C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C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这样就可以避免以上所考虑的几个问题,当然,在协议之前,B应当提前向C说明目前股权的实际情况,C知晓并接受此种方式。
所以说我们很多人在办股权转让的时候,更多是随便找个会计或者代办公司去办,他们所出具的协议很多时候的模板无非是可以应付工商办理手续,但是其中的条款、内容,并不是太严谨,而我们的转让方和接受方有时候连协议都不看,只负责签字。当以后出现问题的时候,找谁都不知道。
创业也好,做老板也好,一路走来,各种心酸都不容易,因为有了太多的各种代办公司,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什么事情只要出钱,交代给他们去办就好了。其实这并没有错,拿钱买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也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关键的这些相关文件,老板本人或者利益相关者本人,一定要亲自看过,对避免对自己以后的利益产出问题。一定要做风险规避,而不是做亡羊补牢。
再给大家分享个小细节:
u 股权转让还会涉及到的就是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平价转让(平进平出),是不需要交税的,因为股权没有溢价,如果价格低于实际价格转让,就更不会出现。假设你以赠予或无偿的形式转让给对方,那接受方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u 股权转让一定会涉及到的是转让双方要交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