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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时间:2018-03-05 18:20:22

  一、设立条件:

  (一)发起人要件

  【人数】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资格】发起人的资格无特别限制,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法人、自然人均可。

  (二)资本要件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1、出资总额

  旧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注册资本与发起人的出资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方式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为要件

  1、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四)组织要件

  1、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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