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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5大法律痛点解决之道!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时间:2018-03-06 16:32:03

  公司股东可否以人力资本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由于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出资即转让了所有权,因此要求出资内容必须是能够转让的,并且能够用货币估价的。

  法律对有限公司出资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方可作为出资,衡量标准主要是有价值、能转移所有权。因此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不能以劳动技能出资

  (2) 将技能上升为知识产权

  (3)可通过股权赠送方式持股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增资时股东不愿出资,如何处理?

  在出现增资时,首先,查看公司章程如何规定,有规定按规定处理。其次,涉及增资、减资问题时属于特别表决,应由超过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对于增资等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获得通过,因此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章程规定很重要

  (2)增资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是否需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了解公司内部运作状况,股东之间负有相互督促出资的义务,否则“恶意的默契”将直接损害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公司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他股东及发起人对未清缴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原则,但也存在需要以个人资产承担公司债务的可能。其中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在未足额出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要求股东之间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务必对其他股东出资情况进行监督,要求其足额出资,否则将造成自身不必要的损失。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未全额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能否索赔?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既是一种约定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何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呢?建议如下:

  (1)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期限及违约责任,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证据作为依据。

  (2)在开发项目时,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控股51%是最佳股权设置吗?

  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设置是一门非常精细化的管理科学,确定股东控股比例与公司理念、股东经营规划等因素有关,股权设置没有最佳,适合本企业的才是最佳的。

  如果章程中未明确规定的,在公司一般事项表决上可以以相对多数(过半数)通过,但在涉及《公司法》第43条章程修改、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必须经2/3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特别规定,股东占公司51%股权是相对控股,占公司67%的股权是绝对控股。

  如果想实现控股,在其他股东认可的前提下,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应约定即可实现目的。因为股东在章程中可以自行约定表决权比例,不受出资比例的约束。

  表决权的多少应以保障公司顺利运营为目标。股东的表决权是为了确保公司决策的正确实施,保障公司顺利运行,绝对控股未必完全适合所有公司,对股东监督、调动小股东的积极性方面应做更多的考虑。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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