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丙三位合伙注册一公司A,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甲出资40万占股比40%,乙出资30万占股比30%,丙出资30万占股比30%,公司经营出口加工,甲负责全面经营,乙负责业务联系,丙负责公司的财务,公司成立后业绩还算不错略有盈余,甲看到公司账上有不少资金,且自己想购买房子手头不宽裕,于是通知乙和丙后将出资款40万元又取回来买了房子,年终岁尾在是否分红给股东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其有权分红,毕竟其出资了且其抽回资金也通知了乙和丙;
乙认为,甲无权参与分红,因为其把钱拿走了,且已经丧失了股东资格;
丙认为,甲可适当参与分红,但不能全额拿走。
在如何处理甲是否有资格分红及分多少上莫衷一是,三位只好求助于法律专业人士。
1)
上述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甲虽然抽逃了全部出资,但是其股东资格在股东会没有做出取消其股东资格的情况下,甲依然是A公司的股东。
当然了抽逃出资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201条规定还要给予抽逃资金5%-15%的罚款。
2)
既然甲还是A公司的股东,其有权要求参与分红,至于是否能得以所愿,首先要看A公司章程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A公司也可作出股东会决议,就是否分红给甲作出明断。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实缴比例分红。但股东之间约定优先。
3)
股东之间合伙注册公司,依约出资非常重要。这就要求在公司成立之前,请股权法律专业人士帮助,提早做好规划,预设各种问题出现的解决办法,比如股东出资不实、逾期出资、中途退出、意外失踪、死亡等问题出现如何处理其股权和分红,制定详细的股东协议,以免问题出现而没有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