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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法案件该如何定性?

来源:web  时间:2018-03-17 16:25:13

  A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地一家五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欧普阳光”系列浴霸在外包装上印有“CCTV中央电视台荣誉展播”字样。经查,当事人2009年底从B电器厂以每台60元的价格购进30台外包装上印有“CCTV中央电视台荣誉展播”字样的“欧普阳光”系列浴霸。随后,A工商局发函给中央电视台广告部调查本案情况,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回复称没有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上述证书。截至工商机关立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共售出6台印有“CCTV中央电视台荣誉展播”字样的“欧普阳光”系列浴霸。

  A工商局办案机构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欧普阳光”系列浴霸外包装上印有“CCTV中央电视台荣誉展播”字样,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A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

  本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的法律竞合问题,办案人员有3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商标法》。当事人所售浴霸的商标不仅是未注册商标,而且还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的驰名商标欧普照明、OPPLE及图近似,足以引起一般的消费者误认和混淆。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工商机关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定性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广告法》。《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不实内容,工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定性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欧普阳光”系列浴霸并没有在中央电视台做“CCTV中央电视台荣誉展播”广告,其虚假宣传行为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的质量、性能已得到中央电视台有关部门的认可。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基本特征,即在形式上表现是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在后果上表现为使人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产生误解。在本案中,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工商机关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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