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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九条股东权利

来源:web  时间:2018-03-17 18:00:28

  上海注册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九条股东权利

  【条款分类】强制+限制

  【制作要点】部分内容是强制性的,例如认缴权、选举权、监督权、查询权、分配剩余资产权、起诉权等。但部分权利是限制性的,允许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自由约定,例如要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分配红利权等。在实务当氏对于后一部分权利的约定尤为重要。

  【条款范例】

  上海注册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弓

  (三)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

  (五)有按照出资比例(或本章程规定)分取公司红利的权利;

  (六)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的权利;

  (七)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八)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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