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移转于受让人,使之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即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4、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5、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6、股东优先认购权
7、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8、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9、公司重整申请权
10、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则丧失股东资格,不得再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如果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
(2)、受让股份取得;
(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
(4)、继承取得;
(5)、接受赠与取得;
(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
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的,取得股东资格不代表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而是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答:不可以。股权是基于股东身份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股权转让也就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是不允许分开转让的而且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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