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主体: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办理条件:
1、申请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行办理企业的资质认定。
2、属于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市民政局申请资质认定;属于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资质认定。
3、各区县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资质认定申请的受理部门,在受理后初审合格的,将有关材料及意见报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认定意见,发放相关的资质证书。
三、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在办妥退减税资质的确认手续后,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增值税、营业税的退减税申报,并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人安置情况变动表》;
2.《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表》或《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营业税减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减税申请表》);
3.退减税的书面申请;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六、办结告知方式 :
《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相关审批表。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八、申请表式:
1、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营业税减税申报表;
2、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