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情况下,会有这么一种情况,一家公司法人,同时也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个时候,合伙企业取得的上市公司红利或投资获利所得,该法人是否需要再纳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不是居民企业,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具体政策尚未出台,所以纳税人为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之前,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一期)》:
问: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该项收入能否适用免税收入政策。
答: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间接取得,不能适用。
也就是说,法人公司作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红利收入依然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注:本文中的“法人”均指代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不是“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