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和商业分销类的分支机构须提供);
4、规划、环保、房屋土地、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分支机构在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它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和商业分销类的分支机构须提供);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分支机构所在地我国使领馆商务处的意见书(港澳台地区除外);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4、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在境外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6、企业近期外汇审计报告;
7、企业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8、银行关于企业的外汇资信证明;
9、企业派往境外分支机构人员和在境外聘用外国公民的情况(包括简历)说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