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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纷争终和谐

来源:web  时间:2018-03-19 19:17:35

  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改革的春风吹进了闽南金三角的一座小城,越来越多的归国华侨为这个古朴的小城带回了许多的新鲜事物。福建七匹狼公司董事长周少雄,当时还只是新华书店的一个普通员工,看到回乡的华侨们身穿做工讲究,款式新潮的名牌服装,一个念头划过他的心头――自己做一个服装品牌。1990年,周少雄和周连期等七个年轻人共同创建了七匹狼公司……而让福建七匹狼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由于合作中产生的分歧,致使七匹狼品牌经历了十年的纷争,最终是法律的天平化解掉了所有的烦恼。

  制衣产烟 营销互动

  历经多年的奋斗,周少雄一手打造的七匹狼男装从沿海小镇发展到全国的大中城市,也拥有了自己的“七匹狼”品牌。1992年12月25日,福建七匹狼公司(下称七匹狼公司)与上海力创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力创公司)签订《七匹狼公司CIS工程策划设计合同书》,合同约定 由双方共同组成CIS委员会,策划并设计七匹狼公司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工程。

  七匹狼茄克为男人所爱,香烟也为男人所爱。“卖一件七匹狼男装送一包七匹狼香烟”。这一经营理念顿时在七个年轻人的心中形成。有思想即付诸行动。1994年底,七匹狼公司通过晋江市烟草公司请求龙岩卷烟厂(下称烟厂)研制生产七匹狼卷烟,以配合其七匹狼男装促销,提高七匹狼成衣的知名度。1995年初,烟厂开始研制七匹狼卷烟配方及包装设计,于当年9月底完成卷烟的商标装潢设计,两个月后,烟厂开始生产七匹狼卷烟。该卷烟的外包装包含有“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图形”等标志。随后七匹狼香烟以全新的面貌展现在世人面前,并渐渐被人们接受和喜爱。

  鉴于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法关于卷烟商标强制注册的规定,精明的七匹狼公司打了一个擦边球,他们于此前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关联企业――香港益安贸易公司。1995年6月30日,七匹狼公司通过其关联企业香港益安贸易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七匹狼SEPTWOLVES及狼图形”商标注册。由于申请的“七匹狼SEPTWOLVES及狼图形”商标中的“狼图形”与黔江卷烟厂在先注册的“野狼”商标近似,香港益安贸易公司不得不于1996年3月15日将“七匹狼SEPTWOLVES及狼图形”商标变更为“七匹狼SEPTWOLVES”商标重新申请,同时还申请注册了“七匹狼SEPTWOLVES及叠狼图形”商标。

  从合作开始,七匹狼公司与烟厂两家企业一直携手发展,共存共荣,双方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扩大了“七匹狼”品牌的知名度。可是,自从七匹狼公司拥有了“七匹狼”商标后,他们马上意识到该商标将会给企业带来巨额的利润。同时,烟厂在市场经济的打磨中也渐渐意识到了“七匹狼”商标的重要性。两家企业于是在1996年5月和1997年4月签订了《关于“七匹狼”标志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第34类“七匹狼”注册商标的转让协议》,将七匹狼公司于1995年6月申请的第34类“七匹狼”文字、图形商标转让给了烟厂。

  1996年5月13日,七匹狼公司与烟厂签订的《关于“七匹狼”标志转让协议》,约定 七匹狼公司应于1996年5月30日前通知香港益安贸易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烟厂出具“撤回‘七匹狼’商标在第34类的保护注册”证明,及同意烟厂在第34类注册使用“七匹狼”图案文字产权的证明。同时,七匹狼公司应确保烟厂的产品“七匹狼”商标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注册,并向烟厂提供“七匹狼”的CIS规范。协议还约定,烟厂每销售一条“七匹狼”香烟应向七匹狼公司支付标志转让费。七匹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连期、香港益安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少雄代表七匹狼公司在协议书上签字。

  1997年4月16日,香港益安贸易公司(转让方)与龙岩卷烟厂(受让方)又签订了《关于转让“七匹狼”注册商标(34类)所有权的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转让方同意其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七匹狼”商标,在取得注册证后10天内,将该商标第34类的所有权转让给受让方,并保证“七匹狼”商标第34类的所有权(含转让方在第34类商标注册的所有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等一切商标)在事实上转让给受让方之前,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七匹狼”商标第34类的所有权及许可商标使用权,且烟厂在此段时间生产“七匹狼”香烟不构成对转让方的侵权行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七匹狼”商标第34类的所有权转让费用计人民币970万元整。七匹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连期、香港益安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少雄代表转让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烟厂依约向香港益安贸易公司支付970万元的转让费。

  烟厂认为有了这两份协议作保证,他们高枕无忧,于是开足马力进行了大规模的“七匹狼”香烟生产,生产效益年年创新高,至2007年底龙岩卷烟厂产值达70.23亿,销售收入名列全国第42位。

  约定不明 诉讼频生

  可是2004年初,上海力创公司向龙岩卷烟厂发来一封律师函 他们以“七匹狼”文字、图形标志的著作权人身份向烟厂提出高达数千万元的巨额索赔要求。烟厂一时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们被迫于2005年9月12日在龙岩中院对上海力创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下称龙岩案),请求法院确认“七匹狼”文字、图形标志的著作权人和《关于“七匹狼”标志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第34类“七匹狼”注册商标的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并请求法院认定“七匹狼”图形商标已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在烟厂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后,上海力创公司又于2005年9月28日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烟厂侵犯其著作权,要求烟厂停止使用“七匹狼”、“SEPTWOLVES”及“奔狼图形”文字、图形,并赔偿2000万(下称上海案)。后七匹狼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加入案件。

  由于龙岩案和上海案涉及“七匹狼SEPTWOLVES及奔狼图形”和“奔狼图形”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一旦七匹狼公司失去对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将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尤其是服装产品外的品牌许可经营造成极大影响,于是七匹狼公司也效仿上海力创公司,于2006年3月在上海海淀区法院起诉烟厂侵犯其著作权,称其为“七匹狼”文字、图形商标的著作权人,烟厂的使用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定烟厂停止使用,要求烟厂销毁产品并赔偿其损失300万元(下称海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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