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具体而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问题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个案判定。
一、适用要件
(一)他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二)争议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三)争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四)争议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二、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定
(一)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相关公众的判定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为限
1、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的消费者;
3、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认定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当就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
4、其他使该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因素。
(三)上述参考因素可由下列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资料;
3、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
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
5、该商标的最早创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6、该商标的获奖情况;
7、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资料。
(四)用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五)商标是否产生一定影响原则上以争议商标申请日为准予以判定。
三、对恶意的判定
判定争议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可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争议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二)争议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或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三)争议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发生过其他纠纷,可知晓在先使用人商标;
(四)争议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五)争议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六)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四、对利害关系人的判定
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除商标所有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系争商标。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
(一)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
(二)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