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的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商标局审查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原案的复查审议。
对于商标审查的结果,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严密的审查程序。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第一审由商标局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内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作出驳回商标申请的通知。申请人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理由和引证的法律条款,没有不同意见的,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即为终结。如果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则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就是第二审,也是终审。
驳回商标复审必须符合如下形式要件
(1)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审。因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到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2)申请时限。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出。最后一天如果是假日的,以假日之后上班的第一日为限。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人在15天内不能按期提出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延期申请须交纳一定的延期申请费。
(3)申请内容。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书的确切内容,包括商标的文字、图形、指定商品,不得有任何改动。如有更改,该申请则被视为无效。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还可以附送有关证据。
(4)申请手续。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局驳回原件)、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
(5)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核驳原议,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核驳商标原议,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