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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车”商标另有所属,ofo小黄车涉嫌商标侵权?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时间:2018-02-01 15:30:13

  说到“ofo小黄车”,大家肯定非常熟悉了吧,随便走在街上,路边都会有一辆辆“小黄车”放在那里,而ofo也一直以“小黄车”来宣传标榜自己,不过近日,ofo遇到了一点麻烦,因为“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公司”表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

  11月8日,因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数人公司)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ofo)诉至法院,索赔300万经济损失。

  下面是法院审理图片

  

  2015年7月29日,咔扑公司(原名数人公司)提出“小黄车”商标申请,2016年9月21日,咔扑公司关于“小黄车”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9类上,其中包括0901类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和国际分类第38类上,其中包括3802类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

  2017年5月17日,ofo公司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ofo公司使用的“ofo小黄车”商标与树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

  数人公司认为,ofo公司将“ofo小黄车”在App及使用界面以及活动中持续地、多次地使用在显著位置,属于客观上对“ofo小黄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其行为侵犯了数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法院判决ofo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判决ofo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相关合理支出。

  而ofo公司则认为原告是恶意抢注,因为ofo公司在先使用“ofo共享单车”、“小黄车”等名称,数人公司应当知晓,其在后申请注册“小黄车”商标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属于恶意抢注。

  

  ofo公司称,原告数人公司2015年7月29日申请注册“小黄车”前,ofo事实上已经在市场上推出“黄色自行车”,并使用“ofo”及“小黄车”,媒体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且均以“小黄车”称呼被告“ofo共享单车”。原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车相关的商标,高度关注互联网出行,应当知晓“ofo小黄车”的事实,其在后申请注册“小黄车”商标,不应当属于巧合。

  目前法院还未判决,所以最后结果还未可知,但是小编要再次告诫大家,商标注册一定要趁早,如果ofo早一点注册了“小黄车”商标,就不会出现今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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