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热词固然吸睛
近十年,中国的互联网事业突飞猛进,国力不断强大的同时,言论也更加自由,网络流行语便是其中的典型产物。这些网络热词拥有相当广泛的群众基础,连3岁小孩都能脱口而出几个经典词汇聊以调侃。尤其是在泛娱乐时代的商业营销中,网络热词更是以其巨大的群众基础和旺盛的传播势头长期挑逗着品牌商家的眼球。
注册商标要守规矩
由于网络流行语的群众基础广、使用频率高、传播速度快,企业和商家自然对其亲睐有加。一有机会便卯足了劲将其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生怕错失热点,贻误商机。那么网络流行语到底能不能注册成商标呢?
1,时效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事物是变化发展的!既然是网络热词,热度一定会受制于时间和事件的影响,比如刚刚谢幕的里约奥约会上大火一把的“泥石流少女”“洪荒之力”“女排精神”“做人不能太霍顿”等。逝者如斯夫,人们总是习惯于喜新厌旧,过不了俩月,奥运流行词汇便会因过了“保质期”而被广大群众无情抛弃。
商标注册周期长,可能商标注册下来所谓的流行语也已经不流行了,那么企业就要承担这样的损失。企业总不能随着网络流行语的改变而更换商标吧,这是不现实的,也完全违背了商标的初衷。所以从网络流行语本身的特点来看,正是它们特有“时效性”降低了其作为商标使用的价值。
2,合法性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小编认为,在这一道关卡上,将有过半的网络流行语光荣阵亡。比如天津的飞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的“屌丝男士”也先后被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甚至最后发起行政诉讼也还是得到维持驳回决定的结果。灭顶之灾的根本原因在于,从商标局到法院都一致认同“屌丝”一词是网络文化中产生的讽刺用语,而它用做商标会对社会风气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网络热词虽不见得都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或多或少的调侃意味确实难登大雅之堂,不符合商业竞争规律,注册商标还是“正经”点好!
3,显著性
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从商标法的规定上看,大部分网络流行语并不具备显著的特征,也并无任何实质性含义。当然,这并不是意味着不能把网络流行语当做商标申请,只是根据商标的定义来看,网络流行语申请成功率极低。
4,在先性
一个网络用词迅速蹿红后,不少人都抱着“蹭热度”的想法蜂拥而上、纷纷申请商标注册。目前就能查询到的结果来看,“小鲜肉”这个商标已经有273个申请结果,而273个申请背后的273家不同公司的竞争也显而易见了。
然而我国商标注册需遵循“在先申请”原则,一旦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商标,后来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就都会被驳回。同时商标查询也存在最短有3个月左右时间查询不到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时段申请的“盲期”。市场哄抢加上盲期风险,就很容易出现连续一段时间内都有人把同一个网络流行词用来申请商标、而同时又很难断定到底谁才是“申请第一人”的情况,注册风险相应地就被放大许多。
5,竞争性
从经济角度看,网络流行语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商业价值,企业可以把网络流行语当做营销手段来给企业增加效益。但是要把网络流行语拿来注册商标则是不明智也不现实的,所以商标注册要慎重,还是需要找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企业发展做出长远规划。
布局长远,赢在未来
网络热词虽然是可以用来注册商标,但因其本身的缺陷不利于建立品牌,并且容易有短时间内存在大量近似或相同商标申请的情况。对于一些走“赚快钱”、“卖的就是个'地气' ”路线的企业或个人来讲,也许它的注册成功,是能从“噱头”上带来很快的传播效益,赢取消费者关注;但对于想做品牌、想走高端市场、看重长期经营的企业实在没有必要去跟这种风,毕竟长远和稳定很难构建在流沙般的一时热点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