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主体资格证明;
3.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4.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5.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3、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主体资格证明;
3.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邮编:100820)。
4. 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
1)提交商标异议申请:1-7个工作日(含材料采集、编制及报送文件)
2)领取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约1个月
3)商标异议裁定:12-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