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标申请量日渐剧增,商标审查速度的加快商标驳回也是恒河沙数,最近我公司接到很多企业当事人的咨询,说商标局把他申请的商标给驳回了。不知道怎么办呢,焦急万分。苦恼自己宣传推广了两年的商标被商标局一纸给驳回了,怪罪质疑商标局和之前帮他们申请的代理机构。
事实上,一些对知识产权法了解不深的企业负责人或者商标代理人,其实每一个商标的驳回它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之规定,商标驳回可分为绝对理由驳回和相对理由驳回。
一、所谓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通俗的讲就是违法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 志不能注册为商标使用。如下: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注意:这里的经过使用,便于公众识别的,商标审查人员根本无法了解到,也无从了解。只能通过申请驳回复审,递交所有使用证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材料依法做出公正决定)
3、《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4、《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5、《巴黎公约》也做了禁止性规定:性质具有侵犯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中第三人既得权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完全是用在商业中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以及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或正当商务实践中惯用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注意:这一点应正确的理解为,其商标本身就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有关公共秩序的,而不是说仅仅因为一个商标不符合商标立法的某一项规定即认为该商标违反公共秩序。)另外,公约又规定,对于上述禁止性规定,必须考虑到一切实际情况,特别是商标已使用期间的长短。
根据以上情况几点我们可以认为商标的审查也是必须考虑到一切实际情况,但是商标审查员无从了解,也根本不可能了解到。那这些实际情况只能通过申请驳回复审,将所有实际使用该商标的一切证据材料如实、及时、有效的递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依法做出公正决定。
二、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
1、同一类别相同商标的;
2、同一类别近似商标的;
3、同一类别中商标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的;
4、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的;
5、不同类别却是保护类似商品的;
6、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日期在后的;
就上述情况来看,当我们收到商标局依照上述任意一点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时,请不要急于喊着叫着批评、质疑商标局,怪罪与代理公司,而要按照《商标驳回通知书》上所做的说明: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如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这里的复审就称之为商标驳回复审。其定义可以理解为: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驳回后,申请人不服驳回的,在法定期间内就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述,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的程序。
这里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复审申请法定时间期限只有15天,犹豫不得,想要商标就立即行动;尽快的准备复审材料。
2、复审部门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审查时期的商标审查部门;
3、复审是一次为自己争取权利的行政救济措施,而不是驳回就死路一条;
4、复审是当事人自愿行为,可以主张复审,也可以放弃复审;主张复审,可能会获得初审公告;放弃复审,永远没有获得初审公告的机会;
5、复审须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其他文书,目前不支持口述,电子文档,录音资料等形式;
6、复审的主体资格必须限于申请注册人;
7、复审必须有具体的复审请求和事实依据;
8、复审必须依法缴纳复审费用;
9、申请注册人无力提出复审的,可以委托代理组织;
总而言之,鉴于我国商标局初步建立无纸化办公系统和软件审查系统尚不完善,商标审查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及背景又不统一,加上审查员的主观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其审查结果就截然不同。因此,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要没有根本性的违反《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禁令条款之时,都可以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一经启动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会根据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使用证据等依法做出公正决定。
当前,随着中国政府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力度的不断加大,中国企业与自然人商标保护意识也日渐强烈、国外企业、自然人又纷纷加入中国商标注册保护的阵营中,就商标本身而言竞争会越来越激烈。随着中国商标审查制度的日渐完善,审查人员的综合水平提升,企事业单位商标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商标如期获准注册成功的机率相应来说会有所下降。
要问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如何,先看一下二者审查人员组成及审理制度: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局一名工作人员结合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互比对、电子审查、独自判断、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一种审查制度;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合议组,结合商标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书面审理、全面把握、少数服从多数的一种审查制度。
就二者而言,商标局一人审查,主观性较强,仁者见仁,智都见智;同样的商标,有人认为近似,有人就认为不近似。而商评委是三人组成合议组,重事实、讲证据,其成功率可想而知。
上海协富特此建议:商标在注册之前应当经过专业的查询,尽量降低被驳回的可能性,纵然审查之后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企业,只要不是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性条款,申请驳回复审是相当有必要的。企业应当把握自己的权利,因为从目前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代理情况来看,通过商标驳回复审取得权利的注册申请人不在少数,成功率还是较高的。
对于商标驳回复审不成功有两个方案,方案一:规避开驳回理由重新注册申请新的商标;方案二:将商标评审委员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通过行政诉讼来继续陈述申请人之正当理由。当然,对北京市一中院判决不服的,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坚决依法维护自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