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也是会有纠纷的,我们是怎么处理这些商标转让纠纷呢?商标转让纠纷应该如何避免?小编为你带来了“商标转让纠纷”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如何解决商标转让纠纷
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故任何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割裂了商标权人同注册商标的关系,本质上都是对商标权的侵犯,原来的商标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的民事诉讼。
从目前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情况来看,商标转让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确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的民事诉讼,原告是原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被告往往是受让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是请求确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也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这类案件。
但是,民事诉讼并不能完全解决商标转让纠纷。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受让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对于可能造成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见,核准商标转让申请是我国商标局的职责,注册商标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发生主体变更,也无论是否具备商标转让协议,都必须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对于符合转让条件的,商标局应核准商标转让申请并公告转让事宜;对于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申请,也不必公告转让事宜。
对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并予以公告的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应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也只能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大特点就是它只针对具体事项和特定主体有效,不产生普遍拘束力。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申请具有核准职责,该核准行为正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具体事项是商标转让申请,针对的主体是商标转让行为的当事人,即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核准行为也仅对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生效。商标局在核准该商标转让申请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尽到恰当的审查职责就核准了转让申请,可能会给商标转让当事人尤其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当事人不服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并予以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但从目前的商标实务看,我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只是赋予了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申请予以核准的权力,并没有同时规定其不当核准行为的责任。由于缺乏对行政权力的应有监督,行政机关往往是有权无责,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的权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法律漏洞,伪造商标权人的印章,假冒商标权人的签名,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转让给自己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骗取“合法”外衣。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注册商标后,往往又将该商标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赚取经济利益,而原商标权人却被蒙在鼓里,蒙受着巨大损失;或者向原商标权人索要高额报酬以交换该商标,如果被拒绝就以起诉其侵犯商标权相威胁。
如果原商标人以之为被告提起确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之诉,他们就逃之夭夭,根本不在法庭上露面,法庭也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材料,这给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带来不少困难。同时,一些权利人嫌诉讼太麻烦,不仅耗时耗力,还要支付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诉讼支出,不得不忍气吞声接受不法分子的要求,向其支付一笔金钱后将原本就属于自己的商标转让给自己。一些不法分子也正是看中了商标权人的这一软肋,索要的款项一般也大致相当于商标权人为诉讼所支付的款项,尽量诱使商标权人以支付转让费的方式和平解决。而对那些具有重要价值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他们则狮子大开口,索要高额转让费。
现行商标转让核准制度是产生这些弊端的根源,它不仅使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使其蒙受巨大损失,而且滋生并助长了巧取豪夺、违背诚信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法律秩序。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科学的商标权转让制度,在尊重商标权人转让商标的主观愿望的同时,赋予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转让申请的职责。其核心在于明确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内容,并建立配套的法律责任体系。
对于确系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未尽到审查职责而核准商标转让申请的行为,不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渎职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还应当许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以便于社会公众对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监督。此外,还应建立注册商标复权制度,将不法转让的商标权依法回归于原商标权人。
商标转让有哪些途径
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目前,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共有近800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转让注册商标是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为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转让注册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
商标局在对商标转让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往往要给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修改并回复。这些文件一般通过邮局邮寄,鉴于我国部分地区的邮递通道不是很畅通,加之有些申请人地址发生变动,商标局发出的文件申请人收不到的现象屡有发生,影响了转让注册的进程。
商标代理组织中的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商标业务较为精通,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准确的修改,使转让注册申请的审查得以顺利进行。
商标转让的形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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