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识的标注
(一)根据《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二)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三)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四)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二、标识的要求
(一)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二)车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三)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四)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永久保持”是指在产品使用寿命时间内不允许老化和自然脱落。)
注 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做统一要求。
以上所称“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以上所称“汽车生产企业名称”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名称。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标注企业名称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