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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不予登记和撤销情形

来源:web  时间:2018-03-18 16:03:52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不予登记情形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二、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上述不予登记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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