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营改增企业税收监管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在对营改增受票企业H公司实施税收分析时发现,该企业涉嫌接受假发票偷逃税款。通过追查企业资金流、货物流,调查结果验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
2015年,根据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指示,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营改增企业受票方H商贸公司实施延伸检查,查实该企业存在接受虚假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等问题,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93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数据筛查,发现疑点
根据上级指示,嘉峪关市国税稽查局对铁路运输受票企业实施延伸检查。为此,检查人员从铁路运输企业开票系统中导出发生大宗运输业务的企业数据,筛选过滤出5户当地受票企业数据,经过数据对比分析、发票流向和货物流分析,H商贸公司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H商贸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法定代表人邱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钢材、仪器仪表、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该公司2014年营业收入889万元,销项税额148万元,进项税额149万元,期末留抵税额0.4万元,缴纳增值税0元。2014年企业营业成本483万元,营业利润-73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01万元,纳税调整后企业所得为-72.53万元。
检查人员发现,H商贸公司存在以下涉税疑点。
其一,消费收入和运输费用异常波动。该企业2014年销售收入为889万元,其中7月和8月销售业务集中,两月销售收入合计约676万元,占全年销售收入76%,销售收入期内波动较大。从运输费用看,全年运输费用为487万元,运输货物均为煤炭,其中3月~6月无任何运输费用发生,7月~8月运费占销售收入比例高达54%,运输费用波动幅度异常。
其二,票据信息显示业务异常。检查人员对企业运输费用疑点突出的7月~8月所有进销项发票信息进行了排查。经过分析发现,进项方面,H商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从山西省内两户企业取得;销项方面,发现企业主要销货对象是江西省两家实业公司,销售货物均为煤炭。从票流情况分析,山西是产煤大省,对购货方江西企业来说,从山西购进煤炭更为快捷方便,为何却舍近求远从甘肃西部的嘉峪关购进煤炭产品?
其三,货物流向异常。从运输发票票面信息看,该企业做煤炭贸易时货物的起运地为嘉峪关。H商贸公司为何要舍近求远先将货物运到嘉峪关,再从嘉峪关运到江西?
三路突击,固定证据
检查人员就H商贸公司的购货销售情况,两次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邱某进行了约谈询问。邱某称企业的煤炭主要从新疆淖毛湖、内蒙古策克、山西阳泉、晋城等地采购,主要销给江西两家实业公司,因价格便宜有优势,因此双方签订了销货协议。邱某称,H商贸公司是通过山西阳泉某煤矿一个杨姓会计处联系购进的煤炭,但邱某却无法提供杨某的身份证明信息及山西两家企业的相关交易文件。邱某表示,H商贸公司采购煤炭后,用汽车运至嘉峪关市某货运站统一发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山西两家煤矿开好后通过特快专递发给H商贸公司。
事实果真如此吗?
检查人员结合案头分析发现的疑点,采取账面财务资料审查、外围第三方数据调查和上下游关联企业调查的方式对H商贸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
针对企业运输费用异常波动疑点,检查人员结合报表分析结果,详细检查了H商贸公司的账务资料,重点审核了企业货源组织与销售过程中的原始单据,并对嘉峪关铁路货运中心进行了外调取证。调查证实,H商贸公司2014年3月份成立后前期组织货源,7月~8月才集中开展销售业务。因此,其运输费用7月~8月突增属于合理现象。
针对进销项票据疑点,检查人员仔细审核了H商贸公司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票面显示供货单位为山西阳泉某煤矿公司和晋城某煤矿有限公司,但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中输入这2户纳税人识别号时,显示的单位名称却为山西省运城市绛县某镁业公司、运城市稷山县某镁业公司。通过对H商贸公司取得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进行逐一核对,检查人员确认,H商贸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匹配。
为此,检查人员向山西国税机关发出了协查函。协查结果显示,山西省阳泉市某煤矿公司、晋城市某煤矿公司两企业的发票存根联,与H商贸公司所提供的发票票面信息不相符,除税号、发票代码及号码一致外,汉字打印区的收货方、销货方、货物名称、地址和印章等信息均不一致。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检查人员前往山西晋城和阳泉进行外调核查,两家企业均否认与H商贸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也从来未向其开具过任何发票。至此,检查人员确认,H商贸公司取得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假票。
资金流的核查也再次印证了发票核查结果。在对企业付款情况进行核查时,检查人员发现付款凭证后所附的单据为承兑汇票复印件,该复印件上并无H商贸公司的收付背书转让信息。银行所提供的H商贸公司基本账户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资金往来信息中,也并无支付给山西两家企业记录。
经过多方调查核实,检查人员认定,H商贸公司从事外销煤炭业务时,的确采取过铁路运输方式运送货物,并从铁路货运企业开具了发票。但其部分销售业务“有货无票”,因此采取接受虚假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偷逃税款,涉及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33万元,税额90万元。另外,通过检查还发现该商贸公司在2014年9月销售煤时使用13%的税率计税,少申报销项税额2.01万元,合计少缴增值税约93万元。
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H商贸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约93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93万元的处罚决定。
共享征管信息,强化发票监管
该案查处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值得税务机关思考。
1.征管信息共享不足易造成发票监管缺位。目前,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由于属地管理原则,某地税务机关只能查询到该地区纳税户信息,这限制了税务管理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并降低了企业发票监管效率。例如,甘肃国税机关之前在查办某一空壳企业涉税违法案件时,该企业某年度抵扣的372份发票来自全国7个省、市、自治区11个区县,而这些发票信息核对,依靠征管信息系统根本无法完成,只能通过其他渠道查询,增加了许多额外工作量。因此,税务机关应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全国征管信息查询平台,以降低发票监管成本。
2.银行承兑汇票是目前企业大额收款和付款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汇票背书支付具有流转环节多,账证凭证中仅附汇票及背书复印件等特点,违法分子容易通过伪造背书签章及一票多用等形式从事不法活动。
目前,我国只有《票据法》对汇票的使用做出了规定,但仅仅对发生纠纷时追索权进行了明确,无其他罚则。汇票背书转让的普遍性和不规范性并存的情形,给虚开发票人员在资金流上造假提供了空间,因此我国急需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对承兑汇票的使用范围、凭证入账的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
3.银行卡、网银、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支付方式的发展,在方便企业资金支付的同时,也为税务机关稽查案件时查实企业资金流增加了困难。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明确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配合提供涉案企业和人员资金往来证据的义务,并明确涉税电子证据取得及应用的法律效力。
点评
加强营改增 受票方企业监管
点评人 甘肃省国税局 稽查局局长 彭正国
回顾本案的检查过程和违法企业的违法手段,我们可以发现,由于目前税务机关软件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汉字信息难以比对,一些违法分子和违法企业因此无视税收法律,肆意通过克隆、套打增值税发票等方式,用假票抵扣偷逃税款,使国家遭受巨大损失。因此,税务机关应尽快采取相关措施,对发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软件予以完善。
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稽查人员运用“大数据”技术,充分提取、筛查涉案企业的经营数据,以企业货运发票异常增加为切入点,彻查企业经销业务,逆查企业煤炭贸易资金流和货运流,环环紧扣,层层推进,最终查实涉案企业利用承兑汇票管理漏洞,虚构付款信息,从第三方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从而多抵税款的违法事实。
本案的查办结果表明,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管理时,除强化营改增企业税收监管外,还应同时加大营改增企业受票方发票核查力度,以防微杜渐,遏制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