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分公司的各项工商变更事项与总公司事项的调整有很大的关系,分公司需要变更哪个事项内容先要经过总公司的决策,然后还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变更,如若内资分公司要变更为外资分公司公司的,那么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外资分公司因隶属公司变更公司类型而变更公司类型
1、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的原件文件1 份;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公司的登记机关所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的文件 (复印件1份,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并且注明“与原件一致”);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跟全部副本(原件);
5、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并且注明“与原件一致”等字样;所隶属公司属于上海市商事主体的,则可无需提交主体资格的证明)。
二、内资分公司因其他原因变更企业类型
1、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的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所隶属公司属于上海市商事主体的,则可无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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