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违法?是否带来涉嫌虚开的风险?现代经济活动中,企业经营收入呈现多样化,不少纳税人有发生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诸如出租不动产,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机动车辆等,销售购进的原材料,甚至电力、自来水等经营业务。他们在此类业务开具发票时,都会有“超经营范围开票是否违法”的疑虑,甚至外界流传的“这是虚开发票”让人产生悸心。笔者根据发票管理的相关法规,与大家剖析“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到底会带来什么风险。
一、“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违法
纳税人应遵照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守法经营。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偶尔发生一些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产生增值税应税收入,那么这些超出经营范围的应税收入可否开具发票呢?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及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细则》)的相关规定,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明确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而不论发生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纳税人如果变更或增加经营业务项目,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但这与“超经营范围”可否开具发票无必然关联。
二、“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带来涉嫌虚开的风险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纳税人不论是否“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结合前述《细则》第二十六条“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如果虚构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包括开具日期,购销双方的名称,货物服务的名称,金额等票面信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即便发票的货物服务在“经营范围”内,都会涉嫌虚开发票,给开票方和受票带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