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下,新老项目对甲乙双方在税负方面产生哪些影响?
一、甲方
1、新项目 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销售额*11%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所以,其税负增加或减少,取决于售价的高低、进项税额取得的多少、土地出让金的多少。
具体到某个项目,需要进行测算分析。
对于新取得的土地,一般取得的土地价款较高,进项税额一般也都可以取得(要按实际成本考虑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很难从乙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涉及刑事犯罪),在正常售价的情况下,一般税负会略有下降。
对于早期取得的土地,一般取得的土地价款较低,并且由于取地的方式不同,土地出让金的大小差异也会很大(比如毛地和净地),能否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都会对扣除金额带来影响。进项税额一般也都可以取得(要按实际成本考虑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很难从乙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涉及刑事犯罪),在正常售价的情况下,税负很难说一定是下降的,这需要进行测算才能确定。
2、老项目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核算模式同新项目。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应交增值税=不含税的销售额*5%
由于营业税下,应交营业税=含税销售额*5%
所以,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下税负相比一定是下降的。另外,由于选用简易计税进项不需抵扣,成本均为含税成本,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还可以加计20%扣除。
二、乙方
1、新项目 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在符合甲供工程或清包工的条件下,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销售额*11%
如果项目跨县(区),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时,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但回机构所在地,要根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额”进行申报。
其税负增加或减少,取决于销售服务金额的大小、进项税额取得的多少来确定。
具体到某个项目,需要进行测算分析,一般来说由于进项税额的取得有限,税负可能会上升。
如果符合条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应交增值税=不含税的销售额*3%
由于营业税下,应交营业税=含税销售额*3%
所以,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下税负相比一定是下降的
3、老项目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核算模式同新项目中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应交增值税=不含税的销售额*3%
由于营业税下,应交营业税=含税销售额*3%
所以,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下税负相比一定是下降的。
符合以下条件,可作为老项目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如果作为老项目备案
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其他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