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委托书
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本公司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权限。
代理期限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二)、本公司代理范围业务代理:
1.代办申请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2.代办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清算审计手续;
3.代办企业购领发票手续;
4.代办减免审批手续;
5.代办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
6.代理纳税申报,制作涉税文书,申请税款退税,建帐建制;
7.代理纳税申报的扣缴税款报告;
8.代理记帐业务;
9.代理审查纳税情况和其他税务手续;
10.培训企业财务、会计、办税专业人员;
11.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12.办理税务、财务纠纷的调解查记业务;
1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14.销售会计报表及税收、财务方面的书籍;
15.提供税务咨询、会计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16.提供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并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
17、其他业务。
纳税人、法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本公司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本公司接收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必须事先修订协议书。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业务,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后,同时公布终止决定,办理税务资料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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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咨询电话:021-31009725
总部:上海静安区长安路1138号华东大厦14楼 电话:021-63531239 51068155
闵行:上海市闵行区碧秀路104号 (地铁1、5号线莘庄北广场) 电话:021-33500654(传真转8002)
浦东:上海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838号(华都大厦)17楼A座(地铁2号线)东昌路4号出口) 电话:021-58407023 5840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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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海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经协商签定本协议如下:
1.甲方为乙方代理财务记帐服务,内容为乙方做好各类纳税报表,凭证及帐册,每年年底之前做好各类综合报表,年鉴报表等各种财务所需帐目凭证,保证乙方正常营业,并顺利通过税务审计。
2.代理记帐服务费用为每个月 元,每次预付 年。付款以收据为凭。如拖欠财务代理费,不能购买发票或通过税务年检自负。
3.乙方必须在每月30号前(一般需提前1~3天)将当月营业收入发票、公司章,各种费用单据送交甲方记帐。甲方于次月10号之前为乙方做好纳税报表及帐册凭证,如需甲方代买发票,则每次60元。
4.乙方所提供的原始发票、单据必须完整、真实、有效。发票、单据如有虚假成份,甲方不负连带责任,乙方在营业中的各种经济纠纷,均于甲方无涉。
5.本服务协议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协议期内乙方不得自动退出,造成损失自负,并到税务机关变更会计人员。
6.公司税务登记证号: ,电脑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