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月10-20日根据公司实际成本合理安排开票;
二、每月1日根据报关统计金额报送统计报表;
三、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应正常,判断应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数量和单价应符合要求等;
2、审核原始凭证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应符合审批权限的手续,以及应符合节约原则等;
3、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应完备,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主要人员应审批同意等;
4、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应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相符等;
5、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四、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3.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务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合计数必须计算准确。
4.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述简短精炼;
五、账本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
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本,会计账本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本。
六、编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纳税申报每月1-15日(国税、地税)
最后小编提醒您:
1、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等。
2、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