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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怎么算的?还有哪些相关知识点?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时间:2018-03-05 15:30:41

  很多创业者和老板不清楚现在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的,所以今天协富小编和大家讲解一下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以及一些企业所得税相关热点咨询!

  一、现在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答: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或者年度的净利润25%缴纳;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后的优惠幅度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的范围,由原来的30万元扩大至50万元。

  三、分支机构成立当年是否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分支机构属于上述不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不属于,则应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因此,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无须进行专项备案。

  今天协富小编为您准备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及热点问题解答暂时就这么多啦,记得持续关注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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