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抄报税和清零解锁期限
每月1日,无论您有没有领取或开具增值税发票,都要登陆开票软件,在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系统自动“上报汇总”,向税务机关上传上月开票数据。否则系统将锁死。您将不能领取和开具发票。
申报成功后,在征期结束前,您需要返回开票系统对税控器具进行清零解锁操作,否则征期后将无法开票,且不能通过网络在线清卡。
本月的清零解锁期限为2016年7月15日。
2、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请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或者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截止期限,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月由于税控器的锁死期是提前确定的,不能更改,税控器的锁死期为7月15日,所以请纳税人于7月15日前抄报税,然后申报,最后清卡。
没有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可以于7月20日前进行申报。
3、2016年7月企业所得税期限
——2016年7月纳税申报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申报截止期为2016年7月15日。
4、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勾选确认时限
——自2016年5月起,纳税信誉A级、B级纳税人和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5月至7月期间)可以不再扫描认证,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进项税额发票抵扣进行勾选确认。
——勾选确认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勾选确认,不得作为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本月由于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是申报期限延长到7月20日,所以所属6月的勾选确认时限2016年6月28日-2016年7月18日,请您确认后及时核对数据,正确申报,但申报后请勿再次在平台勾选确认发票,因为再次勾选确认的仍是所属6月的数据,下个月将无法找到这些发票数据,无法抵扣。所属7月的发票数据勾选确认时间起为2016年7月21日。
已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5、全国税收调查工作截止期限
2016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于7月1日起全面开展,请接到手机短信、网上申报系统提示等方式应参与调查的企业,于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税收调查表的在线填写和上报工作。
6、全市国税机关办理业务截止期限
上海市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全市国税、地税机关)将于2016年8月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
2016年7月27日00:00至8月8日9:00,全市国税机关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纳税申报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各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将暂停办理除以下业务外的所有涉税(费)业务
(1)增值税发票(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只能窗口认证,自助机无法使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报送;
(3)税控收款机发票抄税;
(4)涉税咨询业务等。
(1)在7月27日至8月7日系统切换期间,纳税人仍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正常开票(上传)、抄税和认证(进行发票勾选及勾选确认)。
(2)还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请您务必在26日前领用发票;本月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如您持有的票量不能满足您的实际需求(无法使用到8月8日),请将发票使用完毕以后,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增量业务。注意购票前先申报清卡完毕,如有剩余发票请上传验旧,由于大厅购票人较多,请尽量使用“票e送”购票。
(3)如您当月需要代开发票,请您务必在26日下班前完成预缴税款入库。
(4)8月8日上线,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网上办理有关涉税事项,避免办税服务厅拥堵。
(5)上海市2016年8月份申报期顺延,调整为8月8日至8月26日。
7、全市地税机关办理业务截止期限
2016年7月25日00:00至8月8日9:00,上海互联网地税局的网上纳税申报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各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将暂停办理除以下业务外的所有涉税(费)业务
(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仅限于个税完税证明自助开具);
(2)涉税咨询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