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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三类问题和转让成本

来源:web  时间:2018-03-20 16:14:12

  公司存在三类代理问题。第一类问题是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是传统的代理命题; 第二类问题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小股东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股东行为这一意义上, 小股东被称为委托人, 大股东则可称为代理人。③ 甚至只要公司的部分股东能够做出影响全体股东利益的决定,也会产生代理问题。第三类代理问题涉及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 (例如债权人、雇员和客户) 之间的利益冲突。

  股权转让的代理成本,表现为股权行使的外部性,易言之,一方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在为其带来利益的同时, 如果损害了其他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则会构成经济学意义上的负外部性, 即产生股权行使的代理成本。 该代理成本的产生原因有二。

  

  其一,股权具有共益权属性,其不当行使会伤及其他股东利益。

  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分红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而共益权则是指为自身利益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表决权、选举权、查阅权等,共益权主要是人身权。自益权的行使不会带来代理成本, 但共益权则不然。 如果转让股权中的共益权而不转让自益权, 将会导致受让人获得的身份权与转让人保留的财产权相分离,带来了激励的错配。例如,股东卖出投票权以获取价金,尽管符合意思自治的正当性外观,但由于其导致股东的投票权与投票后果的承担相分离, 将引发不负责任的投票风险,从而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从其他股东虽不是投票权买卖合同的当事方却仍然受损这一角度而言, 投票权买卖产生了代理成本, 故应为法所不许。

  其二,股权转让具有遏制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代理成本的功效。

  公司管理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滥权谋私,损害股东利益,产生了传统意义上的代理成本。股权的自由转让创造了反映着公司治理水平的股权价格和公司并购市场,如果管理者滥权谋私、股东抛售股票,将会导致公司股价直线下挫,公司将面临被收购的威胁,现任管理者职位堪虞。因此,顺畅的股权转让市场有利于降低管理者的代理成本。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条款中限制或者禁止股权转让的约定,尽管符合 “资本多数决”的正当性外观,但它可能伤及股东的退出权,进而减损了资本市场对高管的制约力量,从而间接地推高代理成本,其正当性应予审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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