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规定
公司设立登记时已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都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 但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即可。
2、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也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 如公司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等事项时,应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资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上市公司的还要交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其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3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和减资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政府批准文件,
7、股份公司在变更登记后30日内发布变更登记公告,并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公告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和设立登记一样,这是对信息公开的监督。
(四)注销登记,在公司清算结束起30日内办理,股份公司在被核准后30日内发公告,公告起30日内将公告送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