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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怎么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来源:web  时间:2019-01-25 11:02:08

  本次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的解答,在创业的或者需要的可以了解一下。

  一、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该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之内(半个月左右),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所规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超过法定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其经营方式,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居所、出资方式、出资额等,应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该向登记机关提交由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工商局规定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从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则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相关的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将换发营业执照或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则发给企业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

  三、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清算人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则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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