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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专题」企业注销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的处理实务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时间:2018-02-08 10:30:19

  

  1、理解定义

  (1)应收账款核算的是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经济业务。注销时的余额是未收回的款项。

  (2)其他应收款核算的企业应收的各种往来款。注销时其他应收款是法人或股东的挂账,如果不能合理解释,税务局会认为有抽逃资金的嫌疑(抽逃资金?不是工商局管吗?税务局也管?管,我们亲身经历过的)。

  2、解决方案

  (1)对于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法人、股东及其他人借支的其他应收款,先协商收回,并存入公账。

  (2)不能收回的账款,债权人根据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应收款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应提供相关依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合法依据指:法院的破产清偿文件,判决书、裁决书;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公安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逾期三年以上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据。

  账务处理:计提坏账准备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实际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

  贷: 应收账款

  在上述事项处理完后,会计的账务处理就很简单了。

  (3)不满足上诉第一、二种情况的,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3、附个文件供大家参考。

  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四章 第十六条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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