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美容中心位于南京市××区苜蓿××号,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聂A,聂B系美容中心的实际经营者,美容中心对外使用的招牌为黛芙妮尔,原位聂A将店铺转让给聂B时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故聂B一直以聂A的营业执照对外经营。
2015年8月1日,张某某报警称在苜蓿××号摔倒。
2016年1月29日,韩宇欣美容中心被注销登记。
2016年9月6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对张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
2016年9月21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作出宁金司[2016]临鉴字第174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方案,无奈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聂A、聂B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48260.28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故而本案张某某以聂A、聂B为共同被告,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被告聂A实际系将营业执照、营业场所给被告聂B使用,该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行政管理规范,且该违法行为相当于为被告聂B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提醒:
生活中,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店铺转让时,时常会发生营业执照不予变更或注销的情形,一是为了方便受让方能够继续经营或者待其执照办理之后再行注销,二是觉得营业执照而已,不予注销或变更不会发生任何问题。
但客观事实上,一旦个体工商户发生侵权行为或者拖欠他人货款产生纠纷时,那么对方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实际经营者和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店铺转让时,应当一并将营业执照注销列入合同内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以便明确双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