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富小编今天来说一个很多创业者都会遇到的问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了,原来的债务谁负责?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由于种种原因,B公司拖欠A公司100万元款项,且迟迟未还。A公司向法院起诉,而B公司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由,拒绝支付…
但又有人有疑问了,如果我公司是从别人那里转让来的,前人欠的债莫非也要我还?
这就涉及两个关键点:
注意,协富小编强调的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大家口语上约定俗成的“法人”,因为在规范概念上,“法人”指的是公司,而“法定代表人”才是那个管事儿的人。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法定代表人”,其实是代表“法人”(即公司)行使职权(如签字等)的一个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或是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即经理)其中之一来担任。比如,经理作为外聘职务,是可以不投资不占股的,所以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老板,甚至不一定是股东,就算是股东也不一定是大股东。
那么,法定代表人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公司债务的,与个人无关;但若该法定代表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就应承担责任。
因为大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大股东担任的,也就是实际控制人,即老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意,这里是“认缴”哦,所以如果你认缴了一个亿,实缴一万,公司现在欠债五千万,那你可不是得赔偿嘛…
如果这位法定代表人不是实际控制人的话,那么说白了是个“背锅的”,因为各种文件大老板让你签字你敢不签吗?如果因为你签署的某些文件,导致了违法违规行为,那是不是就要承担责任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
同时,《合同法》第七十六条也明确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有一点需要明确:法定代表人只是负责处理公司的债务问题,真正承担公司债务债权责任的还是公司,而公司的钱是股东投资的,所以协富小编才在一开始说明“法定代表人是不是股东”影响很大。
如果公司是转让过来的,那么在转让之前一定要确定该公司是否将所有的债务债权都处理干净,包括有没有欠税、银行有没有贷款没还等等。
而且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都会约定:原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如果原股东有隐瞒债务的情况,那么是可以追究其责任的,但很可能需要新股东先承担,再向原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