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先生常年给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供货,约定好是月结,结果该公司一月拖一月的,欠了100多万。无奈之下,潘先生只好去法院起诉,但是现在进入了执行程序。可是执行法官告诉潘先生,被执行人公司已经注销不存在了,相当于自然人死亡的意思,原公司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下去。
据银资网了解,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这种情况,股东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注销公司的时候没有合法清算债务。这完全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 第205条、206条、207条 之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对清算及责任的规定非常具体。合伙企业清算是,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当中,公司注销,一方面,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应全面认识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并非公司一经注销,一切万事大吉,要特别重视其在公司清算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不当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将可能导致直接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从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