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本身很简单,但提法有点乱,需要重新组织一下。
首先,“公司转让变更法人和股东”,这句话应该是说,公司大股东把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人。相应的,大股东变更的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做了变更。
其次,“法人”这个概念也需要澄清一下。“法人”在法律上是有明确定义的。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的说,法人就是“法律上拟制出来的人”,它不是自然人,而是一种组织。公司本身,就是法人的一种。
实践中经常用到的“法人”、“法人代表”,都是不大规范的用法,正确名词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法人是一个组织,它要进行活动一定要借助自然人来进行。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法人的行为。法律上准确的说法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由于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对于不设董事会、没有董事长的公司,也可以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多数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由董事长来担任的。而董事长,一般都是由公司最大的股东担任的。在实践中,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往往都是同一个自然人。所以,公司大股东一旦发生变化,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都要做相应的变更。
再回到问题本身。公司有违法行为,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公司本身是没有意志的,它的行为反映的是大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意志。也就是说,公司违法,实质上是控制公司的自然人的违法,只是以公司的名义作出而已。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公司并不是由表面的大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控制的,而是由其他人实际控制。但不管怎么说,谁指令公司违法,谁就应当与公司一起承担责任,不管他是不是法定代表人。
即使是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如果与公司违法行为没有关系,也不应该承担责任。何况是前任法定代表人呢?
罪责自负,不知者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