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46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然而公司吊销一般指公司因违法经营或连续停业或未按时办理年审等事宜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虽然这两者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却存在天壤之别。
那么公司注销与公司吊销都有哪些后果呢?首先企业注销后,就会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然而,企业吊销则是指工商局强行终止企业经营权利的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因此公司注销还是合法行为,是一家企业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而吊销只是一个过程,企业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虽然不能经营,但还是存在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
那么在合同效力方面有哪些不同呢?根据《公司法》第180条、186条的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若企业违反规定,对外签订了经营性合同,这些合同是不是就绝对无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在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因此,吊销后的企业对外签订营业性合同,在不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规定的前提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不能一概以无效论处。
对于已经做公司注销的企业来说,它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但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亦不完全归于无效,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其权利义务由被注销公司的股东继受,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有效。
那么公司被吊销后,股东的责任的承担该如何分配?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被吊销后应成立清算组,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若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清算,则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公司注销方面,企业经过清算、最终注销,股东以自己的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为了逃避公司债务,未经清算就将公司注销,这种情况下全体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需要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