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011年10月07日
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治理办法政策法规 2008-09-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治理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治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 Ⅲ类《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 Ⅱ类《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工作并负责Ⅰ类、Ⅱ类、Ⅲ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Ⅰ类医疗器械不需申请《许可证》。国家局已公布的第一批七类十三个Ⅱ类医疗器械产品不需申请《许可证》。
第五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申请《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职员条件
1、经营Ⅲ类医疗器械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经营Ⅱ类医疗器械应具有中专及相当学历应熟悉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
2、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经营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相关专业
的技术职称质量检验员应取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合格证书;经营软性角膜接触镜和植入式助听器等应有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3、销售员、库管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并具有专业知识;
二 经营场所条件:
1、应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质检场地经营场地含仓库应整洁、明亮、环境无污染并不能设在住宅区和企事业单位内
2、应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分、售后服务部分并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检验、维修设备
3、经营软性角膜接触镜和植入式助听器应具有适宜的经营场所和验配检查室并具备相应的验配能力配备适合的设备、仪器
4、应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仓库应有必要的消防、透风和防尘、防潮、防鼠、防虫、防霉变的设施、设备。企业注册增资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有专门的仓位和储存条件。
5、第二类医疗器械专卖店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门市房设医疗器械零售专柜应由所在商场申请办理《许可证》;
三 应有保证产品经营质量的措施
1、企业应收集、保存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地方立法的规定
2、企业应收集、保存与经营产品范围相一致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标准
3、企业应建立、健全保证经营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4、经营第Ⅲ类医疗器械应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5、经营植入性等重点监控产品应按照YY/T0287-2003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编制程序文件
6、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遵守《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7、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应遵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文
8、应具有对经营产品进行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由产品生产方提供的售后服务保证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必须通过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检查验收符合《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要求
第三章 申请《许可证》的资料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一) 申办《许可证》的申请书;
(二) 《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
拟经营范围应根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资金状况和检测维修设备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情况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的管理种别、类代号名痴诡报。企业注册地址为注册的经营地址。
(三) 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名称应填写企业全称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设立分公司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四)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质量检验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及任免决定
(五) 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框图
(六) 拟办企业全体人员名录(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岗位、职务等基本内容)
(七) 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八) 具有对经营产品进行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由生产方提供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证明
(九) 拟办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表(附件二)
(十) 电子申报材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客户版软件下载
十一拟办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四章 申请《许可证》的程序
第九条 申请:经营Ⅲ类产品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提出申请经营Ⅱ类产品向企业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受理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分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于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正当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能当场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一条审查:
1、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
2、对经营场地、仓库进行现场验收:依据《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现场检查验收在验收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现场验收组由三人组成;现场验收未通过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申请现场复核,逾期未申请的按退件处理。
第十二条 决定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核发《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章 《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 《许可证》项目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股票印花税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面积)的变更。
登记事项的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许可证》项目的变更持证企业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三
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四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应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质量管理人变更应提交新任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企业原区、县辖区内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变更应提交变更后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仓储条件的说明经现场检查验收符合要求;
4、经营范围变更:应提交对新增产品进行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约定由产品生产方提供的售后服务保证。
五《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电子申报材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客户版软件下载
七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许可证》的条件进行审核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在《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不准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分公司专卖店、专柜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必须出具法人签署意见加盖公司鲜章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个税起征点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受理或者审查其《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直至案件处理完结。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三十日内填写《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变更登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条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最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换发《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式二份
1、《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2、《许可证》换证申请表附件四
3、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学历或职称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6、企业售后服务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明及相关培训证书或由产品生产方提供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保证
7、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目录、相关记录样表及储存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
8、企业经营场地、仓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9、换证现场检查记录附件五
10、电子申报材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客户版软件下载注:质量管理人、经营(仓储)场地应符合现在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条件
11、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原 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
的注销原《许可证》。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企业遗失《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重庆日报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一个月后企业所得税税率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许可证》。补发的《许可证》与原《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实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应当建立《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末前十天将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变动情况
二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变动情况
三营业场所、存储条件及主要储存设施、设备情况
四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五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一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题目的企业
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换证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回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并在《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
三《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公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增加进出口权办理流程香港公司年审细节企业关务统筹规范治理及风险控制高级研讨班上市公司第四城之滨江样本 杭州60后的资本运动上海罗湖代理记账报税,罗湖财务代理,罗湖会计师事务所证书设备进口免表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