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有无行为能力,取决于公司是否有独立的意思能力,由于对公司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对待公司的行为能力问题上,存在着两种观点:否定说和肯定说。
1、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公司没有行为能力,其理论基础是法人拟制说。拟制说认为只有具备意思能力者,才具有法律上之人格,因此,惟有自然人方能称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公司本为抽象之概念,无实体之存在,当无意思能力。因此,欲赋予公司法人人格,必须依赖法律之力将其拟制为自然人,故法人乃为法律拟制之主体。采拟制说者认为,公司法人纯由法律所拟制,本身既无意思能力,当无行为能力可言。因而,公司法人之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应当由其代理人依代理法为之。法人之董事即系法人之法定代理人,董事之行为,并非法人之行为而系董事自身之行为,惟其行为之效果直接归属于法人而已。
2、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公司有行为能力,其理论基础是法人实在说。实在说认为,公司法人并非法律拟制的结果.而是实体存在.公司法人有独立的意思能力,法人意思通过其代表机关(董事)对外表示,法人代表机关尽是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机关为实现法人意思而履行的行为,即系法人自身的行为,因此,法人也有行为能力。
3、我国民事立法和民事理论所采之立场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事理论在法人本质上坚持的是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我国公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亦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相一致,即公司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权利能力范围,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各种限制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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